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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人命出 援助儿童终维权

发表时间:2018/10/28 13:48:00  浏览次数:170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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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人命出   援助儿童终维权

 

受援人:徐娜(儿童),女,9岁,住址略

援助人(书写人):苏环海

推荐单位:大连市甘井子区司法局法律援助中心

 

 

案件基本情况:

徐某某系从黑龙江宝清县农村来到大连从事装卸作业的农民工,在连期间,经济拮据,生活十分清苦。

2011年81日这天,徐某某早早的起来开始了一天的工作,上午9点多钟,苏某驾驶辽B26w73号货车的司机沿大连湾苏家村无名路有北向南掉头倒车,因为没有注意瞭望,导致车辆将工作后在路边休息的徐某某撞倒,后轮直接辗压过徐某某,造成了徐某某头部严重受伤,骨盆骨折,肋骨骨折等多处内外伤,徐某某被紧急送到大连市金州区第一人民医院抢救,经过抢救和住院治疗,徐某某基本病情稳定好转后,于2011831日出院。

   徐某某出院后,向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提出了民事诉讼,请求驾驶人和保险公司支付相关赔偿款项,在等待法院开庭审理过程中,徐某某考虑在连生活费用较大,决定回家休养,其于2012228日乘火车回家,在途中身体突感不适,家属紧急将其送医治疗,经过医院抢救无效,于201232日在宝清县医院死亡。

徐某某生活在农村,家庭构成比较复杂,徐某某的生父在其幼年时去世,母亲带他们兄弟同李某同居生活,并生育了其他子女多人,其母亲在徐某某成年后去世,徐某某2005年同一女性同居,后生育一女徐某。徐某某的未成年小孩当时只有4(其母亲后离开,其同爷爷共同生活),徐某某的养父已经70多岁了,徐某某去世后,家里失去了唯一的劳力生活更加困苦,根本无力维权,但因案件当时没有明确的处理途径,导致无法维权处理,案件陷入了僵局,后经过了许多好心人的指导,死者的孩子在家属的带领下,找到了大连市甘井子区法律援助中心,援助中心的领导热情接待了他,听完他关于相关案情陈述后,也深感案情错综复杂,维权难度巨大。

由于徐某某突然死亡,导致原来立案处理的民事案件处于两难的“十字路口”,无法确定诉讼方向,随着被害者去世,民事诉讼原告主体已经消灭,民事案件如何进行处理,是中止审理还是撤销案件,同时, 徐某某死亡的这一法律事件,导致诉讼时效开始重新计算,留下的有效的诉讼时间已经不多了,到底是继续进行民事诉讼还是进行刑事报案,已经处于两难的境界,民事诉讼已经无法进行了,而刑事案件却无法立案,一旦出现诉讼策略失误,将给当事人造成无法挽回的巨大经济损失。

办理过程和结果:

大连市甘井子区援助中心高度重视本案件,将其列为2013年重点案件,通过启动“紧急磋商”机制,召集组织了大连市刑事和民事方面多名资深律师研讨本案件,经过多次

细致严谨的论证研讨,最后确定了通过报案来认定是否构成刑事犯罪的途径维权,同时制定了详细的诉讼计划和方案。

诉讼方案和计划制定完成后,中心立即展开了具体维权工作,大连市甘井子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了辽宁利金律师事务所的苏环海律师进行实际援助工作,律师在援助中心负责人和局主管领导的具体指导下,按照诉讼计划方案逐步开始援助工作。

    首先,律师协助家属向法院提出民事案件终止审理的申请,因为原告已经去世,案件的方向转向刑事案件,经过法院审核后,民事案件被终止,民事诉讼工作全部停止终结,诉讼款项经过申请,法院给予了清退。

其次,律师协助家属将《事故认定书》《死亡证明书》和所有病例材料送大连市甘井子区交通警察大队,并书面请求作为刑事案件立案处理。

大连市甘井子区交通警察大队接到报案后,极为重视,先后组织了业务骨干研究处理本案件,公安机关认为本案件疑难之处在于死亡结果是否是车祸导致,因为死者已经出院,意味着已经治疗康复,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可能会被治疗出院行为割断(中断),针对此情况律师多次书写相关的法律意见书送往相关单位,从因果关系和要件构成等多个方面论述了本案件的性质,2013年为了能最后确定犯罪构成要件中的因果关系,家属带着律师意见书和申请书会同了办案单位远赴黑龙江进行尸检,以便通过尸检排除合理怀疑,经过尸检,确定了徐某某死亡的直接原因系急性病变导致死亡,而病变位置为车祸受伤部位,确认了因果关系存在,随后本案首次由大连市甘井子区交通警察大队移送检察院公诉。

大连市甘井子区检察院接到案件后,通过集体研究认为现有证据无法准确证明存在犯罪,于是又将案件发回大连市甘井子区交通警察大队,进行补充侦查。被害人家属和律师接到通知后,再次准备材料,向侦查机关说明法律依据及事实依据,在检察机关建议和主持下,针对尸检中没有确认的情况,要求司法鉴定机构明确认定是否存在死亡和车祸之间的因果关系,大连市某司法鉴定《法医鉴定意见书》确认了我方的论断,从事实和法理上形成了完整证据链条,将案件因果关系彻底锁定。

2013年5月,大连市甘井子区交通警察大队再次将本案件移送到检察机关,案件顺利通过审查后,正式进入公诉程序,在检察机关犯罪嫌疑人和家属又多次找到办案人员要求撤销案件,其理由是医疗行为已经割断了因果关系,死亡结果不是车祸造成的唯一原因,可能存在医疗过错等辩解,徐某某的家属和援助律师也据理力争,通过相关病历和材料证实存在因果关系,检察机关最后经过检察会议表决一致认定我方意见是正确的,苏某构成交通肇事罪,并将向法院依法进行了公诉。

本案件作为刑事案件进入到法院审理后,需要进行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因为本案件中,原告之一是死者同他人同居所生子女,因没有户籍证明(户籍在其爷爷处),无法证明其同死者存在血缘关系,而原告之一死者养父同死者是否形成抚养关系又无法认定,律师通过调取政府相关证明和其他子女同死者母亲系亲生母女(子)关系,而其他子女的生父是原告之一,通过年龄的推断,当时的死者只有几岁,说明了作为原告的死者父亲同死者已经形成抚养关系。律师又通过补办《医学出生证明》,证明了原告(死者女儿)系死者亲生的事实。律师理顺相关关系后,立即书写了刑事附带民事诉状,并将司机、车主、保险公司、被告人所在单位一起列入到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之中,要求交强险和商业险同时赔偿,累计要求赔偿额高达98万。

在诉讼过程中,经过了2年的维权行动,原告方家属已经无力继续维权,他们在大连已经身无分文,依靠举债度日了,为了保障维权能继续进行,律师代表家属同被告人的辩护人进行了庭外谈判,经过艰苦谈判,被告人先行支付10万元做补偿,剩余待法院判决后补齐,彻底解决了原告的暂时困难,为继续诉讼奠定了基础。

在庭审过程中,经过多次开庭审理,被告及辩护人和原告代理人进行了多轮多层次大范围的辩论,清楚阐述了双方的观点,法院依法采信了我方的观点和意见。本案件法律关系错综复杂,在公检法三机关均被认为系疑难复杂案件,案件发生到判决历经2年多时间,涉及刑事、民事两类诉讼形式,程序之曲折,法律关系之复杂,涉及证据种类之多,也是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少见案件之一。

法院审理完毕后,于2014331日作出了判决,判令被告人苏某犯交通肇事罪,有期徒刑1年,缓刑一年(已经赔偿10万),保险公司交强险赔偿110000元,商业保险赔偿642909元,合计:752909元,维权行动完全成功。

案件启示:

本案件从援助中心首次接待当事人到案件判决完毕长达2年之久,正式进入诉讼程序1年之久,当时案件的性质和诉讼方向是比较难以判断的,经过援助中心组织律师研讨案件,为案件指明了正确的诉讼方向,同时,也是为胜诉奠定了基础,疑难案件的胜诉,首先是正确的诉讼策略和方向,其次是证据的详实充分和证据的相互印证和组合

本案件中在确认诉讼策略正确的前提下,律师参与组织了大量的诉讼证据,进行了法医鉴定和多次病历材料的调取,通过有效的组织证据,在援助中心的指导协调下,所有我方观点都得到了相关单位和机构的认可和采信,最终取得了诉讼的胜利,维护了受援人的合法权益。

本案件是在精心组织和计划下,才维权成功,本案件取得的社会效果十分明显,维护了社会正义和法律的尊严,通过本次诉讼,告慰了死者在天之灵,彰显社会正义,维护了社会稳定。

本案件的胜诉,体现了社会主义法制的优越性,法律援助帮助了弱势群体,使广大的人民群众体会到了党和政府对广大人民群众的关怀和照顾。

本案件的胜诉,使得法律援助工作更加深入人心,通过庭审,旁听的人民群众也受到了教育,人民群众更加相信“司法为民”和“有困难找司法”的信条了,扩大了法律援助的社会影响面。

本案件的胜诉,引起了相关公安机关、法院和检察院的重视,使得相关部门对司法援助工作给予高度认可和尊重,现在甘井子区公安、法院和检察院工作中出现涉及法律疑难问题,都主动联系法律援助机关来协调解决,从而使得许多某一个单位无法自行解决的问题,通过各种司法协助,圆满得到了解决,很好贯彻了国家提倡的“大司法”的战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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