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环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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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妇扒衣遭侮辱 法援维权促赔偿
老妇扒衣遭侮辱 法援维权促赔偿
援助人(书写者):苏环海
推荐单位:大连市甘井子区司法局法律援助中心
案情概要:
2013年7月的一天,一名年过半百的老妇人,在家人的搀扶下,来到了大连市甘井子区法律援助中心,没有开口,就泪流满面,泣不成声,家里人也都跟着流泪,接待苏环海律师对几人进行了劝慰,待他们情绪稍微稳定后,他们向值班苏环海律师陈述了事情经过:来访者叫朱某, 朱某,女,65岁,住址略,在大连市高新园区IT家园养老院内(平房区)生活,因为所住平房,没有自来水,下午需要到院内集中供水, 2013年7月13日17点30分左右,院内开始集中供水,朱某提着桶出去打水了,刚刚走到半路上,突然有人从后面拽住了她头发,朱某下意识地握住对方的手,朱某极力反抗,朱某回头发现是自己的邻居周某,周某一边打一边骂,朱某被年轻力壮的周某打倒在地上,双膝跪在地上,周某还不停进行殴打,打架导致了周围的相关大量人员围观,有许多好心的邻居上前劝解,要求周某停止殴打,周某的儿子及相关亲戚威胁在场劝解人员,告知:”谁来,谁死”,导致所有人员不敢劝解, 周某殴打导致了朱某昏厥倒在地后,在周某的儿子和亲戚的助威下,周某气焰更加嚣张,将昏倒在地上的朱某衣服扒下,导致朱某上身完全裸露,引起在场人员的惊呼,周某更加得意,高举被其揪掉的朱某头发和扒下朱某的上衣,环绕周围进行示众,向所有在场人员进行展示,周某的儿子和亲戚还不让朱某的家属靠近,并扬言要进行人身伤害,朱某的女儿和丈夫不顾威胁,强行将朱某抢救回家,并送医院进行救治。
经过医院救治和诊疗,朱某身体只是受到了轻微的外伤,没有造成其它身体伤害,事件发生后,朱某家人和周围群众都十分气愤,但又没有其它好的办法,在一位好心人的告知和提醒下,来到了大连市甘井子区法律援助中心进行法律帮助。
值班苏环海律师在了解完本事件的详细情况下,根据当时的情况判断:朱某被侵害后,因为昏厥,家属也十分着急和慌忙,没有进行任何证据的固定和采集,可能会造成证据的泯灭,而本案件中主要是侵害了朱某的人格权,属于自诉案件,构成侮辱罪,按照正常的程序,自诉案件公安机关是无权介入的,而自行寻找证人,证人因为均是当地居住人员,周某的儿子和亲属为了逃避法律制裁,已经公开扬言要报复证人,证人们均怕报复不敢出证,而自行调查的难度是相当大的,几乎不可完成,为了获得效力充足的证据,苏环海律师认为必须借助于当地公安机关的力量介入案件进行调查,而在周某侮辱朱某过程中,因朱某双膝下跪,导致膝盖皮肤有擦伤,苏环海律师告知朱某立即以被周某伤害为理由向当地公安机关进行报案,要求进行立案(行政治安案件)处理,朱某及家属回家后,在案发后的第3天向公安机关进行了报案,因系伤害案件符合治安案件受理的标准和程序,公安机关进行了立案处理,并于2013年7月18日进行了首次证人询问调查。
公安机关经过了多次寻找证人,将案发时相关在场人员的调查进行完毕后,但是,因为证人的证言存在着不同的说法,也无法准确认定出案件真实情况。
办案经过和结果:
朱某将相关情况告知苏环海律师和援助中心后,苏环海律师依照相关规定到公安机关调取了所有调查笔录,仔细研读了笔录,分析存在的矛盾和问题,作出了有利部分和无利部分的总结,并制作了详细的诉讼方案。
2013年的10月,苏环海律师为朱某书写了刑事自诉状,并附上调取的证据材料,向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申请自诉立案,案由为侮辱罪;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因为刑事自诉案件审理的复杂性和疑难性都较大(因可能限制被告人的人身自由),法院的责任和压力也较大(一旦错误将造成恶劣的影响和损失),大连市甘井子区法院首次以主观故意证据不足为理由,裁定不予受理;在不予受理的裁定书送达给朱某时,朱某就彻底崩溃了,根本无法到大连市甘井子区法律援助中心了,其家属电话告知苏环海律师后,苏环海律师立即书写了上诉状,告知家属一定要顶住压力,继续维权,朱某在苏环海律师建议下上诉到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朱某在精神上恢复后,于上诉到期前一天,向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了上诉。
2013年11月,经过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审理后,认为我方提出的上诉理由完全正确,上诉理由充足,支持我方的全部诉讼请求,指令了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审理本案件,我方在刑事自诉案件方面迈出了坚实的一步。
2014年1月,苏环海律师书写了刑事自诉状,为了保证朱某能获得经济赔偿,案件必须同时进行民事赔偿,而侮辱罪本身是人格权被侵害,不符合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规定,苏环海律师没有按照传统的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的规定,而是突破了规定,将相关赔偿随同刑事自诉一并提出,虽然法院对此提出了异议,但是,苏环海律师认为民事部分虽然不属于刑事自诉案件的范围,但是只有随同进行才能做到维护朱某的最大利益,苏环海律师坚持了自己的既定诉讼方案。
2014年2月首次进行开庭,刑事自诉案件的被告人周某和辩护苏环海律师在法庭上拒绝认可所有的我方的指控和民事诉讼请求,因为是刑事自诉案件,代理苏环海律师的压力和责任重大,因为所有案件的指控均由自诉人的代理人苏环海律师进行,因为自诉案件不同公诉案件,公诉机关是国家法律监督和指控单位,相关的证据被采信是完全的,而自诉案件双方是平等的,法院审理时要求提供的证据必须是有绝对说服力的,否则不能被认定为追究对方刑事责任(尤其是强制人身自由)的证据,代理苏环海律师在本案件中,首先充当了公诉人的角色,承担了全部的举证责任,其次充当了民事诉讼原告的角色,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全部举证责任,本案件的证据量巨大,证据的组织和法律条文的运用,庭审技巧的使用和法理贯穿都要求苏环海律师不能有任何的疏漏和差错,代理苏环海律师经过了细致的准备后,我方在庭审过程中,分别通过讯问被告人和证人,将证人与被告人矛盾的陈述进行了继续扩大,并采用了询问其意想不到的案件细节,戳穿了被告人和其相关证人的虚假陈述,法庭质证过程中,相关被告所提供的证人相互之间的证言都全部产生矛盾了,使证人的所有证言均一个都不能被法院采信。在庭审过程中,代理苏环海律师通过运用交叉询问和打乱询问的逻辑顺序的质证方法,在庭审过程中取得了良好的效果,辩论结束后,被告人已经无话可说了,法庭组成人员也对案件十分明白和清楚了,我方通过庭审质证阶段,让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十分清楚案件的事实了,为判决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本案件,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也是极为重视的,2014年期间本案件一共开庭3次,经过多轮的大范围深层次的证据和法理的辩论,案件的事实和细节更加清楚,被告人严重侵害原告人合法权益,侮辱他人人格的行为得到了充足证据的证实,被告人的辩解都是苍白无力的。
本案件于2014年10月审理完毕后,经过大连市甘井子区法院审判委员会的讨论认定,被告人周某犯有侮辱罪证据确实充分,周某和辩护人辩解意见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采信,2015年2月,周某被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依法逮捕。
2015年2月,周某被依法批捕后,家属恳请朱某原谅周某,并愿意支付40000元给朱某进行补偿,考虑到已经达到教育周某的目的,相关赔偿款项可以达到朱某的满意,双方在法院主持下,达成了调解协议,不再追究周某的刑事和民事责任,本案件胜利结束,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了维护,社会正义得到伸张,同时,也维护了社会和谐和稳定。
案件启示:
本案件系大连市甘井子区法律援助中心办理的首起刑事自诉案件,本案件难点在于证据的采集,组织和质证,对于代理苏环海律师的工作责任和压力都巨大,自诉案件因为系当事人指控对方犯罪,并追究对方刑事责任,要求证据质量要高,庭审质证逻辑性要强,苏环海律师要能掌控质证进展,证人证言的询问要找出矛盾,各个击破,在完成刑事指控犯罪的工作后,还要完成附带民事赔偿的任务,工作量是巨大的。
本案件在第一次交法院审理时,法院已经裁定不予受理,但是,苏环海律师必须凭借坚实的法律功底,坚持原则不动摇,继续维权,终于通过二审纠正错误,为当事人维权取得成功铺平了道路,给我们的启示是要只有坚持不懈,维权才能成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