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环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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妇女无知骗千万 援助弱势判缓刑
受援人:娇某,女,35岁,汉族,住址(略)
援助人(书写人):苏环海
推荐单位:大连市甘井子区司法局法律援助中心
案件基本情况:
简要介绍案件来源:
2015年6月3日,大连市甘井子区法律援助中心接待窗来了一位中年妇女,中年妇女农村打扮,还没有开口,就先流下了眼泪,经过窗口的领导劝导,等到其情绪稍微平复后,其陈述了案件的情况:她的妹妹娇某家庭状况十分困难,育有三名子女,其中一个孩子是残障儿童,其丈夫迫于生活,在娇某不知情的情况下,借贷了数十万元的高利贷,用于生产经营,后因为经营失利,无法还款,高利贷追到家中要债,其丈夫被迫离家出走,没有了联系,娇某自己带3个孩子困难地生活,而高利贷多次上门讨债,娇某被高利贷多次带走,
迫于无奈,娇某在他人的怂恿和教唆下,书写了若干份的法律文书,没想到2015年6月 2日大连市中山区分局的民警来到了家中,以其构成骗取银行贷款罪,对娇某进行了刑事拘留,因为娇某被拘留后,两个孩子无人照看,孩子面临严重的生存压力,迫于无奈,其姐姐来到了她妹妹的打工地大连市甘井子区法律援助中心寻求帮助。
办理过程和结果:
大连甘井子区法律援助中心了解了相关情况后,认为
娇某为生活无助的妇女,而三个孩子均未成年,其中一个为残疾儿童,完全符合法律援助的条件,决定其进行司法援助,并立即开辟了“法律援助绿色通道”,迅速完成了所有的援助准备工作,指派辽宁利金律师事务所苏环海律师具体承担办理,律师当天到达了现场,下午就到大连市中山区检察院调取了所有的案卷材料,到看守所会见了娇某本人,深入了解了案件的具体情况
2013年6月份,娇某因其丈夫借贷高利贷,无法还款, 在高利贷者唐某的威逼下,签字了唐某准备好的《海叁圈承包合同》,《证明》等多份文件,唐某伙同多人一共贷款1300万,娇某签订的合同涉案650万人民币,款项全部被唐某转走并使用,后因为唐某拒绝还款,银行以骗取银行贷款向大连市中山区分局报案,案件被列为刑事案件,所有签字骗款人员均被刑事拘留。
律师了解完情况后,立即到公安机关了解公安机关对案件的定性情况和办理取保候审的具体条件,随后,会同了娇某的家属到银行,了解了银行的具体对本案的看法,并将所有信息反馈回援助中心,中心的领导启动了“法律援助会商机制”,邀请了多家律师事务所的刑案资深律师和大学教授举行案件研讨会商,经过会商研讨提出了具体办理本案件的方案和步骤,(1)首要任务是同银行(被害人 )初步达成一致,进行退款,退款的数额为20万(银行最低限度 ),并要求银行通知公安机关已经部分返款,银行表示谅解,由此,申请办理取保候审。(2)向公安机关书面陈述本案件中矫某的特殊地位,可能存在胁迫犯罪的可能,胁从犯罪的问题。(3)如果移送法院审理,向法院阐述案件的特殊情况,请求从轻或减轻处罚;并要求律师按照方案逐步进行办案 。
律师接到相关的要求后,立即投入到实际办案工作中去,联系矫某的家属,筹集相关款项,经过数天的筹款,将21万现金通过公安机关转交给了银行方面,银行方面也书面对矫某的行为进行了谅解,在此情况下,律师依法申请变更矫某的强制措施,请求给予取保候审,此申请提出后,得到了公安机关的认可,2016年6月25日被公安机关取保候审,回到了家中。在矫某取保候审后,律师再次对案情进行了更加细致的询问,针对唐某对其强迫签字的情况,进行了证人的走访,但是,因为案件发生的时间过长,相关人员已经无法回忆出当时的情况,导致证人走访没有取得很好的效果,在没有证人证实的情况下,虽然无法达到证明案件事实的标准,但是,也要想方设法说明部分情况,让主审法官形成自己的判断,基于这种目的,律师在一审开庭过程中,交叉询问其他涉案人员,通过交叉询问得出了片状证言,唐某承认晚间,曾经带人去矫某住处的情况,虽然无法得出矫某被胁迫的直接证据,但是出现了部分情况,但是无法形成证据链条,在这种情况下,律师在庭上陈述了相关情况,以便在法官形成自己内心判断。
经过努力,法院一审虽然没有直接认定矫某系胁从犯罪,但是,量刑上却是比照胁从来进行的,判决了矫某有期徒刑1年7个月,缓刑2年。
案件启示:
本案件涉及案件数额巨大,数额高达650万元(合同金额1300万),如果不采取好的诉讼策略,会是国家的利益受到巨大损失,同时,被告人也会受到严惩,律师通过协调银行和其他相关被告人,在自己力所能及的情况下,尽最大努力返还银行的款项,通过不懈努力银行的本金基本还上,国家的损失降到了最少,在此情况下,法院考虑了律师的意见,减轻了对被告人的刑罚。通过本案的诉讼,使得被告人能重新回归社会,能照顾三个未成年的孩子,国家银行的损失也降到了最少,双方对案件的结果都是满意的,本案件即达到了教育被告人的目的,也体现了国家法律的考虑人情的一面。
我们国家的法律是情与法的完美统一,法官会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作出具体的判决,会考虑社会的影响性,在本案的办理过程中,律师在处理案件的过程中,考虑到了被告的具体情况,同时也考虑到了国家银行的具体情况,本着以人为本的原则,妥善处理了相关的问题,本案件给我们的启示是案件发生后,在保证国家利益的情况下,妥善处理了个人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