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环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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艰难维权始无悔 不懈努力终维权
艰难维权始无悔 不懈努力终维权
受援人:鞠某某 35岁 外来农民工
指派单位:大连市甘井子区法律援助中心
办案人员:苏环海 辽宁利金律师事务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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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介绍:
2021年10月鞠某某给某单位安装广告牌,在登高作业过程中,因梯子不稳,从高处坠落,导致双腿多处骨折,伤情严重,受伤后,单位以不是我单位的职工为由,拒绝支付后续相关费用,也拒绝赔偿,鞠某某在住院后,经过多次治疗后,仍然没有痊愈,还在住院治疗,其妻子代表其本人进行维权,因证据不足,无法证明双方的劳动关系,工伤认定机构无法进行工伤认定。、
办案过程:
2022年2月,鞠某某的妻子来到了大连市甘井子区法律援助中心请求能给予法律援助,帮助维权,法律援助中心工作人员接待后,具体了解了相关情况,认为鞠某某符合法律援助条件,决定对其进行法律援助,案件被指派给了辽宁利金律师事务所苏环海律师办理,苏律师接到指派后,立即同受援人的妻子取得联系,将所有的材料进行了审阅,审阅发现本案的劳动关系的认定确实存在困难,没有证据证实鞠某某同单位存在任何劳动关系,所有鞠某某的医疗票据虽然全部掌握在自己手中,但都是个人支付的款项(仅有一张第三人署名的垫付款项,其他均为个人交费),没有单位支付的款项,同时,单位没有支付过工资,没有任何迹象显示单位同鞠某某有任何关联,单位一开始做好了充分的应对准备,案件变成了疑难维权案件,如果按照现有证据进行,最后的结果必然败诉,案件难度系数陡然上升,律师的压力也随之陡然上升。
律师考虑本案证据不足,决定再次取证,于是,第二天到医院会见了鞠某某,听取了鞠某某的陈述和意见,根据当时的实际情况,单位方已经没有人出面了,受援人必须主动出击创造提取证据的机会,律师要求鞠某某在出院后,以自己在大连没有住处,腿不好,回单位的宿舍暂住为理由,回单位的宿舍暂住,回到宿舍后,必须手机对现场情况进行录像,并要求其妻子必须从厂门口开始录像一镜到底拍摄到暂住的住处,并对鞠某某本人和居住情况进行拍摄,中途不得停止拍摄,并保留原始手机备查,2022年4月鞠某某按照律师要求,提出了要求,单位迫于无奈,同意其回单位暂住,之后鞠某某妻子拍摄了全程录像,视频拍摄后,发送给律师进行审核后,认为符合证据要求,通知了鞠某某保留被查,因为工伤认定时效只有1年,律师在相关证据被锁定后,立即将材料准备好后,随即向大连市甘井子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认定劳动关系,案件进入维权程序。
仲裁开庭时,单位方的两位律师向仲裁庭陈述不存在劳动关系,陈述不认识受援人鞠某某,我方在其他证据出示完毕后,向仲裁庭出示了一镜到底的视频,对方律师反驳没有厂子的名称(公司牌子被单位摘下),我方当庭申请庭审后,到现场场地当场核实一下是否是被申请人单位,仲裁庭释明了单位方不配合的法律后果,单位方不再坚持,表示录像显示是单位方的场景,确认了受援人在单位居住养病的情况。
接着我方提出了医疗票据,在其中一份票据中签署有单位财务人员名字,我方提出后,单位代理人拒绝承认此人员系单位人员,我方直接要求仲裁庭记录人员对此陈述记录,并向对方和仲裁庭陈述,这个陈述说明被申请单位自认相关的部分医疗票据的费用并不是单位方支付的,费用大概5万左右,此费用系鞠某某个人支付的,将来如果认定工伤的话,我方将向单位方索要医疗费5万元,对此单位方是否认可,单位两位代理人非常紧张,赶紧告知仲裁需要休庭问一下,再次复庭时,告知仲裁庭询问后是单位支付的医疗费5万元,票据上签字系单位财务签字,承认了医疗费的垫付系单位支付,我方告知仲裁庭这个陈述结合录像已经可以充分说明了双方劳动关系,对此仲裁庭给予了认可。
案件结果:
几天后双方劳动关系确认的裁决书下达了,单位方随后的起诉和上诉均被法院否定,我方劳动关系确认后,申请工伤认定,认定后,单位提出了行政诉讼,经过了多次诉讼,走完了所有的工伤程序,在工伤认定程序全部落实后,我方继续维权,要求单位方支付相关的工伤待遇,经过多轮的工伤待遇仲裁和诉讼后,最后法院判决单位支付30多万元的工伤待遇,维护了受援人的合法权益。
本案启示:
本案从开始维权,在证据不足的情况下,通过事后补充证据,对证据进行了补全,在庭审过程中,利用诉讼技巧,通过紧紧逼迫对方,造成单位方巨大心理压力,在对方可能损失巨大利益情况下(5万元的医疗费损失),迫使对方承认了部分事实,同时通过一个长视频证明了在单位宿舍进行事后养伤的情况记录,使得案件劳动关系的确认得以证实,本案件在工伤认定后,单位方在无法胜诉的情况下,采取了“拖”的办法,所有的程序全部走完(含:撤销工伤认定的行政诉讼),案件经过2年多的长期维权行动,在法律法律援助中心的支持下,终于维权弱势群体成功,维护了法律的尊严,彰显了社会主义法制的优越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