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坚持维权终不悔 诉讼结果维正义

发表时间:2024/11/18 10:15:15  浏览次数: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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坚持维权终不悔  诉讼结果维正义


受援人:耿某某   54岁     外来农民工

指派单位:大连市甘井子区法律援助中心

办案人员:苏环海          辽宁利金律师事务所律师

联系方式:15566829364      13478437174


案情介绍:

2020年2月,耿某某会同妻子从安徽来到大连打工,从事室内装修工作,2021年5月通过一个在大连的老乡王某介绍到了大连的一家装修公司从事工作,在工作的过程中,因为单位方没有提供梯子,耿某某就找到了旁边邻居,借了一个凳子,站在凳子上进行装修工作,因为凳子存在瑕疵,导致凳子突然断裂,耿某某高处摔下,耿某某手臂和小腿多处骨折,送医后住院20多天,老乡王某和单位方立即消失的无影无踪,产生了10多万元的医疗费用,无法支付,夫妻双方没有了生活来源,并背负了大额医疗费,耿某某陷入了生存困境,在住院的同室病友的提示下,抱着试试看的心情,耿某某妻子2022年1月来到了大连市甘井子区法律援助中心寻求法律帮助。

办理过程:

大连市甘井子区法律援助中心的工作人员接待了耿某某的妻子,其妻子详细陈述了相关情况,请求能依法派律师协助处理相关医疗费和赔偿事项,以维护耿某某的基本合法权益,法律援助中心的工作人员接待后,经过详细审查后,认为耿某某的情况是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但是,证据十分欠缺,无法确定实际雇佣人员和工作单位,相关情况均不明,存在着重大的诉讼风险,但是,耿某某已经面临生存困难,现实情况必须立即进入维权程序,否则,会面临着重要证据被相关人员和单位人为故意消除的可能,中心经过领导研究后,启动了“农民工法律援助绿色通道”,当天,案件被指派给了辽宁利金律师事务所苏环海律师承办,苏律师接到指派通知后,当天就进入程序,会见到了耿某某,调取了病案材料,工商登记材料,打印了相关的双方的微信记录,考虑到相关人员已经无法联系,案件面临着案件定性是工伤案件还是雇员损害赔偿纠纷的问题,案件定性会直接导致耿某某的维权利益受到影响,经过认真考虑和对诉讼时效(仲裁时效)的不同规定分析,律师做出了“一起案件,两手准备”的诉讼(仲裁)的策略,并得到了中心领导的确认,于是,律师带着材料进行了首次工伤方向的维权,将相关材料提交了工伤认定部门,根据工伤部门要求,来确认劳动关系的仲裁,申请确认劳动关系的申请书当天交到了大连市甘井子区劳动仲裁委员会,请求确认劳动关系,在仲裁机构确认仲裁员后,律师书写了详细的案件情况说明和证据目录,提交给了仲裁员,使得仲裁员能提前了解和熟悉相关情况,案件于2022年1月开庭,庭审中,单位方拒绝承认双方的劳动关系,律师从劳动关系的多个构成要件陈述了劳动关系的构成,律师的陈述和证据得到了仲裁机构的认可,裁决耿某某同单位存在劳动关系,本案仲裁阶段我方以胜诉结束,案件仲裁胜诉后,单位方不服,起诉到法院,一审法院经过审理后,维持了仲裁的裁决,一审我方也胜诉,就在胜利维权在望的情况下,单位方上诉到了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中级法院开庭审理,仅仅用了15分钟,就直接否定了我方精心准备的各种证据材料,直接否定了双方的劳动关系,并下达了判决,我方几个月的努力维权全部失败,耿某某和妻子得知噩耗后,俩个人直接懵掉了,都流下了痛苦的眼泪,不知如何处理了,并有放弃的想法了,这时律师知道,痛苦是改变不了现实的,只能以更加精准的诉讼维权策略并成功维权才能洗涤心理上的创伤,同时,我方的诉讼时效已经开始倒计时了,从2021年1月受伤到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年3月做出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判决,时间已经过了2年多了,我方所剩时间已经不到2个月了,时间相当急迫,律师在中院判决下达的当天,一分钟都没等,再次形成诉状,以雇员损害赔偿纠纷再次重新组织所有证据,将单位和中间人王某一起诉讼到了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以单位方存在重大过错为理由,要求单位方进入承担过错责任,案件所有证据重新进行了组织,诉讼的指向也进行调整,随即重新进行第二次维权行动,耿某某在律师的帮助下,理顺了双方的雇佣关系,期间,律师再次将相关情况说明和证据目录送交主审法官,一审开庭,双方再次进行了激烈的交锋,被告单位和被告自然人多次在庭审过程中对代理律师进行谩骂和人身威胁,我方坚决顶住压力,据理力争说明我方的观点和要求,律师的证据和观点得到了一审法院的认可,一审判决单位方和中间人王某承担赔偿责任,我方的经济损失和赔偿得到了一审法院的认可。

案件结果:

我方以胜诉顺利完成一审,一审判决单位有过错,承担过错责任,自然人王某雇佣关系成立,赔偿受援人相关的人身损害赔偿费用。一审后,两被告提出上诉,代理律师在二审依法驳斥了其无理要求和陈述,二审经过审理后,认定了两被告(上诉人)的上诉理由和事实均不成立,依法驳回了上诉请求,维持了一审判决,判决生效后,我方帮助耿某某依法申请了执行,相关单位和个人的赔偿款项已经到位,耿某某的合法权益得到了保障。

本案的启示:

   本案的维权是曲折的,在真实维权过程中,经常出现维权百折千回的情况,在出现曲折的过程中,律师必须保持清楚的法律思维,胜不骄败不馁,在受援人已经完全失去信心的情况下,律师要凭着自己精深的法律知识和经验,给受援人坚定的信心,并给出准确的法律判断和解决途径,坚决果断地维护住受援人的合法权益,这是法律援助律师应当具备的基本素质和能力,

本案成功维权是大连市甘井子区法律援助中心坚决支持和领导下的结果,在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彻底否定了劳动关系后,一切重新回到了原点,法律援助机构的援助工作没有完成,但是,大连市甘井子区法律援助中心没有抛离,没有放弃,继续坚决地支持律师的维权工作,坚决站在受援人的一方,最后维护了受援人的合法权益,践行了社会主义法制“人民群众利益无小事”的价值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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