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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环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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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姆上位要房产 违反公德不支持
这是发生在海盐的真实案例,宁波的黄先生和妻子感情不和,分居多年,但是没有离婚,黄某聘请保姆照顾生活,后两人同居。黄先生去世前留下了遗嘱,将价值 200 万的一套房子都给保姆。刘先生去世以后,因为遗嘱纠纷,案子经过了两审。最后法院认为这保姆明知刘先生有配偶而与其长期同居,严重侵害了社会公德,并损害合法夫妻关系,不属于善意第三人,法院认为违背了公序良俗的行为是无效行为。因此,法院不支持保姆得到房子,最终将房子判给了黄先生先生的配偶。大家观点如何,欢迎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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